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葉惠敏、侯玉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敏 代 理 人 侯玉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259,872元 JE8736838 11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