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蔣媚竹即蔣金枝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蔣媚竹即蔣金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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