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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蔣媚竹即蔣金枝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蔣媚竹即蔣金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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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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