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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陳富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陳富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晨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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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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