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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蘇錦秀

  • 原告
    尹世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尹世偉(即錢秀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1 1,000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493 合計 4 3,493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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