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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代理人
葉律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0,964元 B16388564 1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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