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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朱淑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德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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