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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筠雅

聲請人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代理人
林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羅智先)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艾得基客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972元 BI6496908 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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