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敦誼企業有限公司、劉文炳、高文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敦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炳 代 理 人 高文廣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奇立特有限公司 陳茂川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敦誼企業有限公司 31,570元 8310897 1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