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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方鴻愷

  • 當事人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煦成企業有限公司李得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125,156元 MZ0000000 00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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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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