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煦成企業有限公司李得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125,156元 MZ0000000 00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