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歐森光電有限公司、馬伯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煦成企業有限公司李得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歐森光電有限公司 125,156元 MZ0000000 00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