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葉亮佑
- 代理人
- 葉彥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宣捷細胞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104ND0006071-1 1,000股 104ND0006072-3 1,000股 104ND0006073-5 1,000股 104ND0006074-7 1,000股 104ND0006075-9 1,000股 104ND0006076-0 1,000股 104ND0006077-2 1,000股 104ND0006078-4 1,000股 104ND0006079-6 1,000股 104ND0006080-2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