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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2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邱光吾

異議人
林岳洋
相對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他字第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月15日裁定,限異議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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