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銘達
- 相對人
-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43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全字第43號)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