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全聲字第1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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