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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30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朱大維
相對人
盛瑋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沛庭
相對人
高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5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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