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代理人
- 施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苗華即永立土木包工業、顔玲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0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應屬高雄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