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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83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邱光吾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銓利
相對人
江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附表一所列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文。所謂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皇公司)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欠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88,0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下稱系爭借款),而九皇公司除系爭借款外,另有其他債務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第三人潘山河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為避免財產遭受追償,竟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法院撤銷其贈與行為,相對人可能再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法律行為,將致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請准裁定命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其所主張前開本案請求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所稱本案請求存在乙節,已有相當之釋明。

(二)又九皇公司於114年2月間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在案,系爭借款亦均於114年3月7日屆至,潘山河既為連帶保證人,於同年3月31日將系爭不動產以配偶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已有脫產規避債務之嫌,如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期間再將系爭不動產出售、讓與或設定負擔予第三人,將致聲請人就其本案請求之標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其上開所述假處分之原因,亦已有所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擔保足以補之,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就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設定抵押、變更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堪認相對人所受之損害,應為暫時無法就前開不動產為買賣等處分行為而取得價金,其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分別為29,903,652元、30,517,821元、23,735,696元、19,660,2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另參酌系爭不動產尚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附表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欄所示(見本院限制閱覽卷),即使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尚須優先償還前開抵押債務,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市價扣除前開抵押債務後之金額即17,647,4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三),據以計算法定利息損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7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審酌兩造間就前開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得上訴第三審,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4、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推算本件假處分之通常期間為6年,則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推估相對人未能即時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約為5,294,224元(計算式:17,647,412元×5%×72/12=5,294,224,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綜合審酌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市場交易行情波動、訴訟期間因兩造攻防、調查證據、移審、送達等或有所變動,併考量可能發生之交易風險等一切情事,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對相對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以550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附註: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聲請人聲請執行時,請具聲請狀,並應繳納執行費、提出已供擔保之提存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財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金龍路房地: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碧湖 一 838 1013 10000分之000 00000分之000 00000分之165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1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樓房 第9層:68.79  陽台:8.16 雨遮:0.78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2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1)、295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1,含停車位編號B2-17,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1)     2 29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樓房 第9層:70.83  陽台:6.48 雨遮:2.21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2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5)、295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含停車位編號B2-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2)     3 291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樓房 第9層:57.51  陽台:7.68 雨遮:2.21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2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     
二、大湖山莊街房地: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大湖 二 4之8 1802 10000分之212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7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第3層:83.9  陽台:8.75 花台:0.3 全部 2 1489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門牌房屋地下層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地下層:723.97  無 30000分之1321 
附表二:
(一)金龍路房地: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金龍路房地相
      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聲請相近時點之11
      4年1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43,718元(不含停車位
      )、停車位交易價格為250萬元,各別計算如下:
  1.2916建號:
   該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12.4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68
      .79+陽台8.16+雨遮0.78+共有部分34.71(計算式:1817.
      3×191/10000=34.71,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112.
      44,不含停車位】,則該房地於聲請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9
      ,903,652元(計算式:243,718元×112.44平方公尺+250萬
      元=29,903,6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917建號:
   該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14.9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70
      .83+陽台6.48+雨遮2.21+共有部分35.44(計算式:1817.
      3×195/10000=35.4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114.
      96,不含停車位】,則該房地於聲請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0
      ,517,821元(計算式:243,718元×114.96平方公尺+250萬
      元=30,517,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2918建號:
   該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7.39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57.
      51+陽台7.68+雨遮2.21+共有部分29.99(計算式:1817.3
      ×165/10000=29.9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97.39
      】,則該房地於聲請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3,735,696元(計
      算式:243,718元×97.39平方公尺=23,735,696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二)大湖山莊街房地: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大湖山莊街房
      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聲請相近時點
      之113年8月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84,618元(不含停
      車位)、停車位交易價格為250萬元,而大湖山莊街房地
      之建物總面積為92.95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83.9+陽台
      8.75+花台0.3=92.95,不含停車位),則大湖山莊街房地
      於聲請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9,660,243元(計算式:184,61
      8元×92.95平方公尺+250萬元=19,660,243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交易價格 擔保債權總金額 剩餘金額 1 金龍路房地 2916建號 29,903,652元 2,868萬元 1,223,652元 2  2917建號 30,517,821元 897萬元、1,732萬元 4,227,821元 3  2918建號 23,735,696元 2,040萬元 3,335,696元 4 大湖山莊街房地  19,660,243元 1,080萬元 8,860,243元 合                         計     17,647,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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