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蔡回育
- 相對人
-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昇
- 相對人
- 陳熤昇
張銘隆
朱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1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3,000元,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30日具領,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