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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正忠

  • 當事人
    劉名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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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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