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林憲銘
- 原告吳亭萩
- 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亭萩 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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