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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 原告
    吳亭萩
  • 被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亭萩 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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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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