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吳亭萩
- 相對人
-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