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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大為

聲 請 人
吳建德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三、勞方(吳建德)與資方調解方案如下:2、資方給付勞方157,026元,內容包括114年8月份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3、勞方同意資方分7期給付157,026元,資方須於約定期日及給付數額分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及給付額如下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和解金額分7期給付,自114年9月15日至115年3月16日,除第1期給付勞方2萬2,434元外,剩餘6期每期給付勞方2萬2,432元,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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