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蔡家宏
- 相對人
- 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蔡家宏住所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聲請人誤繕而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