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張新楣
- 當事人吳炯輝、元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吳炯輝 相 對 人 元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6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5,070元之調解內容,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於113年11月6日作成仲裁判斷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65,070元。詎相對人迄今仍 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等件(見本院卷第8-20頁)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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