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張嘉真
- 被告
-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3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50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萬8,2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