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
- 原告
- 謝宏雄
- 被告
-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小字第39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49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