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8號
- 原告
- 李政擧
- 被告
- 蔡孟臻即嚴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宜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明第1、2項係依兩造訂立之協議書(見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570號民事卷第50頁)而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查,依該協議書約定,兩造係合意於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