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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蔡回育
被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被告
陳熤昇

張銘隆

朱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六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第六項請求之總金額為何(如有併為附帶請求利息等,並應載明起迄日、利率等計算標準),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審理範圍及命補裁判費,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於提出書狀時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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