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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趙彥強

  • 原告
    楊景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7號原 告 楊景麟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員工酬勞績效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47,890元【其中,損害賠償100萬元、獎金性質之員工酬勞24萬元、績效獎金507,890元】暨遲 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95,5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747,890元) 1 利息 24萬元 112年9月23日 113年12月19日 (1+88/365) 5% 14,893.15元 2 利息 204,667元 112年1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1+336/366) 5% 19,627.9元 3 利息 303,223元 113年2月7日 113年12月19日 (317/366) 5% 13,131.38元 小計 47,652.43元 合計 1,795,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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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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