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王月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王月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66元【計算式:特休未休折算工資77,266元+預告工資38,000元+資遣費148,200元=263,466元】,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237元【計算式:3,710元×1/3=1,23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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