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李舜卿
被告
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196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96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6,922元) 1 利息 6萬6,922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8月17日 (139/365) 5% 1,274.27元  小計       1,274.27元 合計        6萬8,19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