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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陳俊川朱燕圭張麗桃張世惠王銀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俊川 朱燕圭 張麗桃 張世惠 王銀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金額,並各附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39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惟原告請求項目(詳如附表所示)均屬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之涉訟範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729元(計算式:26,187×1/3=8,72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陳俊川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資遣費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勞工退休金差額 請求總金額 1 陳俊川 216,900 138,575 184,401 539,876 2 朱燕圭 179,100 114,425 67,303 360,828 3 張麗桃 212,940 136,045 210,603 559,588 4 張世惠 203,400 129,048 70,519 402,967 5 王銀柱 240,138 無 無 240,138 合 計 2,10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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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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