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張家瑋
原告
陳希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李旻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0,724元(計算式:227,200+226,416+317,108=770,724),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447元(計算式:10,340×1/3=3,4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