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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原告
賴炫錄

兼送達代收

人 林薏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未發薪資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8萬2,064元、33萬685元,共計61萬2,7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74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等訴訟,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2,753元(計算式:8260×1/3=275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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