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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郭軍毅
被告
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86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865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90元(計算式:2,670×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997元) 1 利息 18萬997元 114年11月5日 114年12月9日 (35/365) 5% 867.79元  小計       867.79元 合計        18萬1,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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