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2號
- 原告
- 梁禺方
- 原告
- 簡怡嘉
- 原告
- 邱星耀
- 原告
- 陳泳綺
- 原告
- 林湘璉
- 原告
- 汪書帆
- 被告
- 瘋狂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另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28,87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惟此部分起訴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230元【計算式:9,690元×1/3=3,2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