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
- 原告
- 朱啓恒
- 被告
-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良
- 訴訟代理人
- 鄧雅仁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峻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訴(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191元(計算式:18,748+5,332,443=5,351,191),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21元(計算式:54,064×1/3=18,0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02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