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朱啓恒
被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峻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訴(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1,191元(計算式:18,748+5,332,443=5,351,191),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021元(計算式:54,064×1/3=18,0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02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