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啓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