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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 原告
    王喜霖
  • 被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92號 原 告 王喜霖 被 告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勞簡上移調字第1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993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987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至於第二審裁判費,原告已繳納三分之一,且調解成立,依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無庸再另行補繳裁判費。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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