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豐民
- 即債權人
- 郭田塗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豐民清償新臺幣223,8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田塗清償新臺幣111,91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