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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23元,及其中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楊美麗於
    民國99年5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
    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
    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
    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32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
    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30581元自民國114年0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
    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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