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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正荃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英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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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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