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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文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4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11元 楊文林 民國114年08月22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林於民國106年1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427元(含本金32,
    411元、利息10,016元)及其中32,411元自民國114年08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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