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靖怡、王慶輝
- 原告曜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曜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6,49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23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4,83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16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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