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李鴻武

  • 當事人
    衛建實業有限公司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4,5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 不鏽鋼防火捲門二項目之10%保留款新臺幣24,534元乙節, 觀諸其提出之工程合約書、估價單,該工程合約書第6條記 載「㈠…(付款方式所約定之驗收保留款於使用執照取得後請 領。)…」,估價單亦載明「付款條件:完工後付清,100%現 金票,保留款10%,驗收後支付。」足認10%保留款之支付,係以取得使用執照或驗收做為支付條件。惟債權人就已取得使用執照或驗收乙事,未提出任何釋明文件,難認就此部分請求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