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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寶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智傑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曉菁

一、債務人寶琦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智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523元,及其中新臺幣111,0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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