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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郭泰寧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創智慧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智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33,1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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