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黃勝義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維祺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王韡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王淑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