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周朋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栢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為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準此,執票人就自發票日起至付款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並無請求權可言。查債權人針對前開第一項、第三項之支票均係於114年2月13日為票據交換及付款提示並遭退票,此有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僅得請求自114年2月13日起之利息,其請求114年2月13日以前之利息,於法無據。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支付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票款100萬元,然該支票發票年月日不全或不明,非完整合法之票據,故債權人逾前開第一項至第三項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