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許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陳奕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羅雪雲
一、債務人奕展事業有限公司、陳奕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8,850元,及如附表順序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631,231元,及如附表順序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均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