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佩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28元 李佩芝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925元 李佩芝 自民國114年07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佩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7月10日止累計25,553元正未給付,其中25,55
3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