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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博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799元,及其中新臺幣121,012元,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博傑於107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2,799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485元整、消費款43,208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77,80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0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1,012元自113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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